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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成功案例】职务侵占案未签认罪认罚,法院判决刑期减让两年。

发布者:邢环中|时间:2025年09月03日|2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背景

当事人贺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金额270余万元,且未退赃。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基于其对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认定,提出了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面对这一重刑建议,当事人贺某某与我均认为该量刑畸重,经慎重考虑,决定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是选择通过法庭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对职务侵占罪量刑档次作出调整,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尚无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的情况下,对于涉案金额270余万元的行为,应适用何种量刑标准?


三、辩护策略

我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指出:

1、《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的原“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数额巨大”(五年以上)两档量刑,调整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三档,并均附加罚金刑。这显著改变了该罪的刑罚结构。然而,新的数额认定标准直至辩护时仍未由“两高”明确发布。

2、司法实践中,各地甚至同市不同区之间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但辩护人通过检索大量判例发现,主流的、更为合理的做法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逻辑,即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按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数额巨大”的起点通常被认为是100万元,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则对应为1500万元。

3、检察机关主张在无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应参照贪污罪(20万以上300万以下为数额巨大)的标准量刑,从而得出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我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贪污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立法对其惩处更为严厉(至今保留死刑)。而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是非公财产和公司企业管理秩序。若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与贪污罪在同等数额下处以相近刑罚,则明显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导致量刑失衡,对当事人不公。


四、 判决结果

法庭审理充分听取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可了关于本案量刑标准应适用参照“数额巨大”为1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观点,而非直接套用贪污罪标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相较于检察机关原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刑期减少了整整两年。


五、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辩护,凸显了在刑法条文修订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及时跟进的“空窗期”或“模糊地带”,专业刑事律师的能动性价值至关重要。辩护律师不仅需要熟知法律条文的变化,更要敏锐地洞察司法实践的动态趋势,善于运用法理、类案检索和逻辑论证,为当事人构建最有利的辩护方案。面对检察机关重刑建议,盲目妥协认罪认罚并非唯一选择。本案表明,基于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精准把握,敢于并善于提出专业抗辩,完全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公平、合理的裁判结果,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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